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主席令第45号,2015年12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第二十七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修订)》第十条、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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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主席令第45号,2015年12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第二十七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修订)》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4、《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关于进一步做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填写有关工作的通知》(教发司﹝2017﹞251号)。 |
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我区教育发展的需求。并符合《武汉市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武汉市民办普通中小学设置标准》《武汉市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2018武汉市文化教育类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
一、申请筹设民办初中及以下阶段学校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报告(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发展规划等)(原件拟留); 2.《黄陂区民办教育机构设立申报审批表》(原件拟留); 3.举办者情况:团体举办者法人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户口、学历证或个人举办者基本情况一览表、身份证、户口、学历证,举办者基本信息承诺书(审原件,复印件拟留); 4.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原件拟留); 5.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有效证明文件(原件拟留); 二、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初中及以下阶段学校应提交的材料: (一)经过筹设的提交筹设批准书、筹设情况报告,未经筹设直接正式设立的提交申请报告(原件拟留); (二)《黄陂区民办教育机构设立申报审批表》(原件拟留); (三)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举办者情况:团体举办者法人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户口、学历证或个人举办者基本情况一览表、身份证、户口、学历证、基本信息承诺书;有两个以上举办者的,应当提交合作办学协议,明确各举办者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权利义务,举办者的排序、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审原件,复印件拟留); (五)学校法定代表人情况:学校拟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户口、学历证、基本信息承诺书(审原件,复印件拟留); (六)校长情况:学校拟任校长身份证、任职资格证、户口、学历证、职称证、健康证(审原件,复印件拟留); (七)办学章程。应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内容(原件拟留); (八)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决策机构的人员名单及基本情况、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基本信息承诺书(原件拟留); (九)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安全、财务、教育教学、教师、学生、档案等方面)(原件拟留); (十)课程设置、课时安排及教材使用等方面的材料(原件拟留); (十一)办学场地情况。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租赁场地办学的,还应提供租赁合同(租期3年以上)和房管部门登记备案证明、办学场地的结构示意图及面积、房屋安全鉴定书和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除“二证”审原件留复印件外,其余原件拟留); (十二)设施设备清单(品名、规格、数量、价值)(原件拟留); (十三)办学经费情况。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原件拟留); (十四)教职工队伍情况。教职工名册(含财会人员)、合同及对应的学历证、职称证、资格证、健康证(审原件,复印件拟留); (十五)室内空气检测报告(审原件,复印件拟留); (十六)行政许可信用承诺书; |
法定期限:筹设30日;正式设立3个月; |
承诺期限:筹设25日;正式设立20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