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核准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申请人的企业名称自主申报行为,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及《工商总局关于提高登记效率积极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的意见》,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在武汉市申请企业登记注册或者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并进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的适用本规则,但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事项和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的企业名称不适用于本规则。
第三条 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社会公德,符合企业名称登记规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
第四条 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武汉市企业名称登记负面清单》。含有企业名称登记规则禁止使用的文字和内容的,不得申报;含有企业名称登记规则限制使用的文字和内容的,依条件申报。
第五条 自主申报的企业名称不得与在本市已申报(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有投资关系的企业之间名称近似的除外。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不得含有行业表述语,企业类型和组织形式表述语。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企业名称相同:
1.与同一名称核准机关已登记、申请的企业名称完全相同;
2.与同一名称核准机关已登记、申请的企业名称行政区划、字号、行业和组织形式排列顺序不同但文字相同;
3.与同一名称核准机关已登记、申请的企业名称字号、行业文字相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企业名称近似:
1.与同一名称核准机关已登记、申请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行业表述不同但含义相同(有投资、授权关系的除外)。
2.与同一名称核准机关已登记、申请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的字音相同,行业表述相同或者行业表述不同但内容相同。
3.字号包含同一名称核准机关已登记、申请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或者被其包含,行业表述相同或者行业表述不同但内容相同。
4.字号与同一名称核准机关已登记、申请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部分字音相同,行业表述相同或者行业表述不同但内容相同。
5.不含行业表述或者以实业、发展等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用语表述行业的,包含或者被包含同一名称核准机关已登记、申请的同类别企业名称字号,或者其字号的字音字音字形相同、部分字音相同。
6.申请人应谨慎选择与他人近似的名称,存在虽然登记,但在使用中可能面临侵权纠纷,甚至以不适宜的企业名称被强制更名的风险。
第六条 自主申报系统提供的驰、著名商标,仅供申请人参考。因驰、著名商标等相关数据为动态数据,具体以国家相关部门公布和认定的为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将与他人驰、著名商标相同的文字申请登记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第七条 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符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规范行业用语。
第八条 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后,有效期为1个月,逾期未登记注册的,名称自动失效。有效期届满前未完成登记注册的,申请人可延期1个月。
第九条 登记机关在登记注册过程中发现申请人申报的名称明显违反登记规则,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更改名称;拒不更改的,不予登记注册。明显违反登记规则是指社会公众经一般辨识即可发现的不适宜情形。
第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企业名称不适宜的,可以向登记机关投诉举报,要求登记机关予以纠正。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对投诉举报情况进行核查,并依法作出处理。
对于企业名称与注册商标或者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发生争议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依法处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负责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工作部门应予以积极配合。
第十一条 已登记注册企业认为自主申报的企业名称与其名称近似,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名称争议处理,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2017年 7 月 27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