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应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应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应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报资料
一、主体业态为食品销售经营者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提交的资料
1、企业申报材料封面、目录及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一份;
2、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
(原有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换发新证的,提交原有许可证的正、副本原件);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情况表、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一份;
4、与食品销售相适应的设施设备清单及布局示意图一份;
5、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品安全自查、进货查验记录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一份;
6、申请销售直接入口散装食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接触食品的从业人员情况表及健康证明复印件一份;
7、申请销售散装熟食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与挂钩生产单位的合作协议(合同),提交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8、申请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及自动售货设备有关信息表一份;
9、在经营场所外设置仓库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仓库地址等相关情况的说明一份;
10、法律法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新开办企业有此要求。对已经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企业无此要求,不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0-1经营项目含有餐饮服务的需提交:餐饮服务场所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购房合同、租赁协议复印件一份;(没有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购房合同的,由社区居委会或者村委会或者房屋产权所属单位出证明,证明内容必须写明该房屋地址、是否属于违章建筑、可否从事餐饮服务)
10-2经营项目含有餐饮服务的,需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复印件一份(1、中型及以上餐馆类项目,申请人应先取得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2、凡在规划用途为商住(特指楼上是住宅,楼下是商用)的商业裙楼的商铺内,小型及以上餐馆类的,申请人也应先取得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
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餐饮服务经营者,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分别为3000 m2(含3000 m2)以上、500~3000 m2(含500 m2,不含3000 m2)、150~500 m2(含150 m2,不含500 m2)、150 m2(不含150 m2)以下的餐饮服务经营者
二、主体业态为餐饮服务经营者和单位食堂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提交的资料
1、企业申报材料封面、目录及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一份;
2、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原有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换发新证的,提交原有许可证的正、副本原件);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情况表、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4、设置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岗位及人员的证明材料一份;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证明复印件一份;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从业人员情况表及健康证明复印件一份;
5、经营场所、设备布局、加工流程、卫生设施等平面示意图及说明和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清单一份;
6、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一份;
7、申请单位食堂还需提供关键环节食品加工操作规程一份;
8、申请自制生鲜乳饮品的,还需提供加工消毒等关键环节操作规程、加工设备、包装材料(容器)的生产合格证明、成品安全性检验合格报告和奶源供货合同及供货商资质等文件一份;
9、申请通过网络经营的,还需提供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产品包装材料证明,以及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符合配送要求的设施设备等有关资料(运输车辆、容器等)一份;
10、申请建立中央厨房、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还需提供关键环节食品加工操作规程、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产品包装材料证明、与实际产品内容相符合的标识说明样张、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符合配送要求的设施设备等有关资料(运输车辆、容器等)和开展食品及环节表面菌落总数、致病菌检验设施设备清单一份;
11、法律法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新开办企业有此要求。对已经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企业无此要求,不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1-1餐饮服务的需提交:餐饮服务场所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购房合同、租赁协议复印件一份;(没有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购房合同的,由社区居委会或者村委会或者房屋产权所属单位出证明,证明内容必须写明该房屋地址、是否属于违章建筑、可否从事餐饮服务)
11-2餐饮服务的,需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复印件一份(1、中型及以上餐馆类项目,申请人应先取得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2、凡在规划用途为商住(特指楼上是住宅,楼下是商用)的商业裙楼的商铺内,小型及以上餐馆类的,申请人也应先取得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
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餐饮服务经营者,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分别为3000 m2(含3000 m2)以上、500~3000 m2(含500 m2,不含3000 m2)、150~500 m2(含150 m2,不含500 m2)、150 m2(不含150 m2)以下的餐饮服务经营者
审批流程
申报受理--材料审查--现场核查--审批发证
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